一、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枢纽在方寸,运化斯为基。”军士能否成长成才、健康发展,职业发展管理往往起着关键作用。实施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方法,有利于提升军事人力资源管理质效,有利于促进人才开发使用效益,有利于透明军士职业发展前景,有利于实现组织需要和个人发展的有机融合。当前,我军组织形态发生历史性变革,技术构成复杂化、专业分类精细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对军士队伍职业化建设、专业化培养、精确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对军士选拔补充、培训、考核评价、军衔晋升和岗位任职等进行设计规范、组织调控和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具有我军特色的军士职业发展管理体系。推进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体系性、政策性、创新性、关联性很强。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筹划指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搞好政策对接,把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放在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的大盘子中统筹推进,确保职业发展管理与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耦合配套。要积极推进政策创新,紧密结合本单位、本职能领域实际,逐步摸索各类军士成长发展的特点规律,在不断总结经验中趟出独具特色、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新路径,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专业精通、爱岗敬业、作风过硬的军士队伍。
拓展资料对军士职业发展管理具体业务领域的政策性、程序性、机制性问题逐一作出规范,确保上下贯通、耦合配套。: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规定: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二、军士暂行条例全部内容
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主体,是军队相关部门。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虽然军营也参与其中,但是主体却是地方相关部门。
二是负责的阶段不同。《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主要管的是士兵服役阶段那些事,负责的是正式退役之前有关退役工作的那些事,所以是“退役工作”。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则主要说的退役后那些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设置的,所以才是“退役安置”。
三是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全体现役士兵,而后者则涉及的是退役士兵,是依法退役的士兵,现役士兵则不在范围之内。
所以说《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弥补的就是服役期间、现役士兵关于退役工作的不足和短板,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一起组成士兵退役工作的制度体系,全程保障士兵的服役和退役。
三、军士暂行条例细则
1、这轮士兵制度改革,将基于军衔探索构建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分类规范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政策。
2、这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对士兵军衔制度作出明确。相较以往法规,明显升格出台政策。(依照1988年条例应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3、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对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基础性制度作出调整。
4、相关改点复杂敏感,明确由中央军委具体规范士兵军衔管理相关事项,组织在军队内部先行先试,可保证士兵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依法运行。
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内容:
(一)士兵军衔的性质。为有效激发士兵服役积极性,增强荣誉感尊崇感,明确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二)士兵军衔的设置。适应军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需要,分别对军士、义务兵的军衔等级、称谓作出明确。其中,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下士),义务兵军衔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拓展资料:为规范士兵军衔管理,对军衔的军种冠名、上下级关系和标志佩带等作出明确,同时明确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以尽快构建完善士兵军衔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军队改革有关举措落地见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四、军士暂行规定
1、这轮士兵制度改革,将基于军衔探索构建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分类规范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政策。
2、这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对士兵军衔制度作出明确。相较以往法规,明显升格出台政策。(依照1988年条例应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3、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对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基础性制度作出调整。
4、相关改点复杂敏感,明确由中央军委具体规范士兵军衔管理相关事项,组织在军队内部先行先试,可保证士兵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依法运行。
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内容:
(一)士兵军衔的性质。为有效激发士兵服役积极性,增强荣誉感尊崇感,明确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二)士兵军衔的设置。适应军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需要,分别对军士、义务兵的军衔等级、称谓作出明确。其中,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下士),义务兵军衔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拓展资料:为规范士兵军衔管理,对军衔的军种冠名、上下级关系和标志佩带等作出明确,同时明确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以尽快构建完善士兵军衔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军队改革有关举措落地见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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